(2017)粤16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辉、黄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辉,黄小玲,彭德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296号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源县城东源大道216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国辉,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黄小玲,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彭德尧,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辉、黄小玲、彭德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6元,由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志军审判员 李衍军审判员 邓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