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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辉、黄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辉,黄小玲,彭德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296号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源县城东源大道216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国辉,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黄小玲,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彭德尧,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辉、黄小玲、彭德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6元,由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志军审判员  李衍军审判员  邓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