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小萍与兰定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萍,兰定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300号原告:黄小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挺文,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定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耀珩,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小萍与被告兰定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小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萍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黄小萍负担。审判员 陆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