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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普子鹤与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子鹤,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第2084号原告:普子鹤,女,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麒麟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周青,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普子鹤与被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子鹤于2017年5月16日以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普子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子鹤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