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扬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扬华,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扬华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5月12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至7月6日,被告人陈扬华与陈某1、陈某2、陈某3(均已判决)合伙在漳浦县赤湖镇西城村陈某11(另案处理)工棚内坐庄赌博“六面”,四人合计出资6万元作为赌资,每人各占25%的股份,由陈某1、陈某2负责摇骰子,陈某3负责记账,陈某10(已判决)负责望风,每天纠集一二十人参与赌博。至2015年7月6日0时10分许,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赤湖镇西城村陈某11工棚当场查获陈某1、陈某3、陈某10及王某、庄某2、杨某等11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具“六面”一副,赌资109900元。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扬华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扬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是累犯。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扬华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开始,被告人陈扬华与陈某1、陈某3、陈某2(均已被判决)合伙在漳浦县赤湖镇西城村陈某成(另案处理)的工棚内坐庄开设“六面”赌局,共出资人民币6万元作为赌资,每人各占25%的股份,现场由陈某1、陈某2负责摇骰子,陈某3负责记账,并雇用陈某10等人在现场望风,每天聚集一二十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7月4日,陈某2退出该赌场的股份。2015年7月6日凌晨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具“六面”一副及赌资人民币109900元,并当场抓获陈某1、陈某3、陈某10及王某、庄某2等11名参赌人员。案发后,该赌场的违法所得及赌资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追缴。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扬华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扬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扬华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陈扬华主动投案的证明、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收缴、扣押物品清单、漳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材料、本院对被告人陈扬华前科定罪判刑的(2012)浦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对同案犯陈某1等人定罪判刑的(2016)闽062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庄某1、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陈建立、陈某8、王某、庄某2、庄某3、杨某、陈某9、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10、陈某11、陈某12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扬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行完毕后五年内,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扬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陈扬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扬华犯赌博罪的指控及认定被告人陈扬华属累犯、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和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扬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银红代理审判员 张鸿鸿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2443718?deid=14487012”t”_blank?)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