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希锋与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锋,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00号之一原告:刘希锋,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好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希锋与被告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建彩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