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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永跃与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跃,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初12号原告黄永跃,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黄毓宗,男,汉族,1993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民代理,漳浦县湖西畲族乡苏溪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3751614230W。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珊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跃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永跃于2017年5月18日以案涉争议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跃负担。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李 夏 菲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正 琰速 录 员 陈 荣 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