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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春苗、王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春苗,王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史春苗,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安琪,男,汉族,住象山县。史春苗与王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安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史春苗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春苗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4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