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建林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林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建林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866元,执行费15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李建林与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