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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帅海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帅海莺,熊业平,熊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奉新县冯川镇迎宾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16116758-1。被执行人帅海莺,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熊业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熊金莲,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业平、帅海莺、熊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执行人熊业平、帅海莺、熊金莲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业平、帅海莺、熊金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赣0921执1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帅海莺所有的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广狮路X号X栋,第叁层、1-301、10栋、第一层、X号的一套(产权证号:20××09)。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帅海莺所有的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广狮路X号X栋,第叁层、1-301、10栋、第一层、X号的一套(产权证号:20××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因彪审 判 员  刘方建代理审判员  朱衍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宇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