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卢明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4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明银,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永善县。1996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2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3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2月2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明银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指控: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卢明银与薛某(另?案)一起,窜至临海市兴经营的知溪塘农家乐饭店,在店内窃得白酒4瓶、黄酒1瓶、葡萄酒8瓶、红牛饮料1箱及现金人民币140元。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2瓶白酒、8瓶葡萄酒、1箱红牛饮料价值人民币2061元。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卢明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扣押的白酒4瓶、黄酒1瓶、葡萄酒8瓶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明银具有坦白、累犯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卢明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明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明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