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汇鑫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汇鑫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汇鑫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遇春,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68号湘泉大酒店29楼。被执行人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太忠,职务经理。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2号华龙大厦1#9层90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2968元(包括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申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