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海霞与常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霞,常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霞,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林,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桂霞,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利平,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海霞因与被上诉人常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四林,被上诉人常桂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海霞的上诉请求: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系因赌博产生的债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如认定上诉人还款,上诉人已陆续还款26000元,故上诉人只应承担154000元的还款责任。常桂霞辨称,被答辩人称与答辩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因赌博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根本不会赌博。另被答辩人称已归还上诉人26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未收到过被答辩人的26000元的还款。常桂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偿还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宋海霞于2013年1月17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我借款23万元,口头称付我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拒不归还本金和利息,遂于2016年4月7日向晋城市城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作出(2016)晋0502民督第5号支付令,被告提出了异议遂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因我无故缺席法院按撤诉处理,现重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打有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常桂霞贰拾叁万元整。宋海霞,2013.1.17”。被告出具借条后偿还过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8万元借款未还属实,应予以偿还。鉴于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偿还过1000元,故本金认定为179000元。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自2013年1月17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原、被告未约定利率和借期,应自原告向被告第一次催要之日起即2016年3月24日申请支付令之日起计算,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桂霞借款179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常桂霞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常桂霞与常善良出具的收条共计11支,予以证明宋海霞累计归还过26000元,被上诉人质证认为2014年1月26日与2014年3月14日的收据共计3000元是自己写的。其余九支不是本人所写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对被上诉人认可的二支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余九支中的二支常桂霞所写的收条,被上诉人常桂霞认为该二支收据并非自己书写,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该二支另七支收据均是案外人常善良所出具。对该九支收据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对上诉人提供的九支收条予以证明还款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海霞与被上诉人常桂霞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理应清偿。上诉人主张本借款为赌债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宋海霞主张该借款已归还了26000元,被上诉人认可其中的3000元,并同意从179000元中抵消,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76000元。上诉人主张已还款26000元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宋海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宋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常桂霞借款176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上诉人宋海霞负担3380元,常桂霞负担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晓强审判员 郭红洁审判员 庞润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