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军申请执行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4月14日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陈俊,男,1975年11月6日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军申请执行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俊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