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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军申请执行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4月14日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陈俊,男,1975年11月6日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军申请执行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俊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