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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鑫奇销售有限公司与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鑫奇销售有限公司,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杜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晶,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系该单位会计,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田华,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身份证号码:231003196006101620,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园明户籍室西二条路公司楼1栋4单元501室,现已经迁往港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4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双方已经自行解决并了结本案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4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