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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云与林师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林师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1010xxxx。被执行人:林师舜,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府城镇中山路14号。身份证号码:4601021979010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林师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08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师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张云借款本金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27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师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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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8日印制
 
 
(共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