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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2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建陶一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3655708XJ。法定代表人:夏嘉川,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男,1971年8月5日出生,该办事处交管所所长,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500120031043918。申请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县毗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98Y。法定代表人:刘昭阳,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2990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行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异议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胥永柒人民陪审员  李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