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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汇韬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汇韬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17号原告: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浮山驿村。法定代表人:王言志被告:潍坊汇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东城海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剑伟原告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汇韬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30.5元,由原告淄博志信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人民陪审员  尹尊明人民陪审员  赵爱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