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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凌、福建置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凌,福建置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刘凌,女,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置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魏世存。申请执行人刘凌与被执行人福建置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福建置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凌偿还面积差价款25845.25元、违约金11822.8元;2、本案诉讼费17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置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志鹏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