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功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功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更3号罪犯杨功磊,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为商城县,住商城县。2016年2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商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功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执行机关商城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功磊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2016年11月3日下午,商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涉嫌吸毒的杨功磊查获,经尿检,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阳性反应,其对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5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据此认为罪犯杨功磊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罪犯杨功磊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下午,商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涉嫌吸毒的杨功磊查获,经尿检,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阳性反应,其对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5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商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杨功磊笔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商城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等。本院认为,罪犯杨功磊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功磊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杨功磊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建中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张愚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露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