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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齐美龙,杨荣军,潘礼霞,毕攻才,张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84974788-3。负责人:艾和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6497399-1。法定代表人:齐美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1390631-2。被执行人:齐美龙,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杨荣军,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潘礼霞,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毕攻才,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张吉玉,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字1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齐美龙、杨荣军、张吉玉、毕攻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齐美龙、张吉玉、杨荣军、毕攻才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