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25号申请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其他同上。系贾某某妻子。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杨某某偿还贾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602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40000元,下余4602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借款40000元,下余6020元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自愿放弃,此款被执行人杨某某用售房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能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