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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29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正明、陈晓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明,陈晓明,孙家齐,戚惠香,朱荣江,沈建军,蒋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907-2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明,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申请执行人:陈晓明,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申请执行人:孙家齐,男,194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申请执行人:戚惠香,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申请执行人:朱荣江,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沈建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蒋丽勤,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执290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沈建军、蒋丽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广州路56号、56B号不动产(含装修),2017年5月17日,买受人闵跃华(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东兜社区东兜90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12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建军、蒋丽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广州路56号、56B号不动产(含装修)[权证号:130039658、130039659,吴土国用(2015)第001913号;130039656、130039657,吴土国用(2015)第00191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闵跃华(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东兜社区东兜90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闵跃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闵跃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闵跃华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