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瑞宾、薛兆雨等与李冀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宾,薛兆雨,李冀强,李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401号原告:胡瑞宾。原告:薛兆雨。法定代表人:胡瑞宾。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被告:李冀强。被告:李平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委托代理人:赵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负责人:郑丽芳。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原告胡瑞宾、薛兆雨诉被告李冀强、李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胡瑞宾、薛兆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保险公司公司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李冀强、李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宾、薛兆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印)书记员 贺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