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黎伟兰、郑秀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伟兰,郑秀方,禤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黎伟兰,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郑秀方,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禤日阳,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黎伟兰与被执行人郑秀方、禤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