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露与孔维国、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孔维国,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36号原告:张露,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维国,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南环磷肥厂对过,组织机构代码911309226720757694。主要负责人:田玉春,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6号楼南楼7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6746902983。主要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生,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代县城东关,组织机构代码911409238120103358。主要负责人:李铁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张露与被告孔维国、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维国、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露撤回对被告孔维国、青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