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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郭某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郭秀华财产刑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于大龙执 行 员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宏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