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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左文斤、任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文斤,任有,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左文斤,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村民。申请执行人:任有,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秀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文斤、任有与被执行人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2)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