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左文斤、任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文斤,任有,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左文斤,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村民。申请执行人:任有,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秀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文斤、任有与被执行人张家坡镇大石沟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2)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