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灯荣与浦城县水北街镇水尾村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灯荣,浦城县水北街镇水尾村委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878号原告:黄灯荣,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浦城县水北街镇水尾村委会,住所地:浦城县水北街镇水尾村。法定代表人:吴金生,村主任。原告黄灯荣与被告浦城县水北街镇水尾村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灯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灯荣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灯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灯荣负担。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