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文新与刘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新,刘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新被执行人:刘芸本院在执行刘文新与刘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文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刘芸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刘文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3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继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