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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婷治与被执行人丁雅双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婷治,丁雅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婷治,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雅双,女,1969年8月1日出生,香港特行政区居民,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魏婷治与被执行人丁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案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丁雅双的配偶林松飙名下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房产,并移送拍卖。鉴于目前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