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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林菊花、卢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林菊花,卢方星,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85号原告刘建国,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被告林菊花,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卢方星,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李平,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林菊花、卢方星、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