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林菊花、卢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林菊花,卢方星,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85号原告刘建国,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被告林菊花,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卢方星,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李平,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林菊花、卢方星、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