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286号原告: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经一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27138-6。法定代表人:王红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玉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广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87768-9。法定代表人:唐超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娜,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山东滨州滨北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