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某某、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缴至本案帐户上,申请执行人己领取该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