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梅英、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英,张红梅,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梅英,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梅英与张红梅、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红梅的银行存款,但冻结的数额不足已偿还其借款,后我院又分别对被执行人张红梅、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梅、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切被执行人张红梅现下落不明,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也已名存实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红梅、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审 判 员 邵吉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