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艳君与王丽娜、李卫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君,王丽娜,李卫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533号原告王艳君,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丽娜,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卫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市城阳区。原告王艳君与被告王丽娜、被告李卫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君撤回对被告王丽娜、被告李卫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