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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敬洪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敬洪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385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汪廷洪,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7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诉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的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婷婷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敬洪英自愿承担。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士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