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文斌与黄源、张永辉、周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斌,黄源,张永辉,周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斌。被执行人黄源。被执行人张永辉。被执行人周璐。朱文斌与黄源、张永辉、周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49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6890元。因被执行人黄源、张永辉、周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源、张永辉、周璐的银行存款34858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依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