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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郭宏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铜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一路交叉口时,将过路口的被害人朱某(殁年77岁)撞伤,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驻马店市交管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犯罪不持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王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故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铜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一路路口时,将从东往西过路口被害人朱某撞倒,王某停车后将朱某移到安全地带,并假称系做好事者报警,朱某被送往医院后,王某驾车逃逸,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及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本案审理期间,王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42850元,被害人亲属对王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6年11月4日下午,他驾驶豫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7国道从遂平到泌阳行驶至铜山大道与纬一路路口时,看到一老婆从东往西走,他往左打方向后停车,下车后见老婆躺地上没有伤也不见流血,想着没有多大事。有两个女子围上去,他让俩人作证不是他撞的人后把老婆抱到路边并拨打110和120电话,急救车过去后他帮助把人抬上车,被撞者家人到场后,他又将情况告知对方,之后他让司机开车离开。他开了几年车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是车主,他雇佣的司机叫“克歌”。2.证人证言⑴陈某证言,证明案发一个月前,王某雇佣他开车。案发当天他躺在车上睡觉,王某开车行驶途中喊他起来说不知道是否车碰到老婆。下车后,他见路中间躺着个老婆且路上车多就指挥车辆绕行。有人围上去后,王某给围观的人说老婆躺路中间危险,其做好事把老婆抱到路边。王某报警后120车辆把老婆拉走,后他们离开。⑵孙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4日17时50分许,她骑电动车沿铜山大道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驻马店市纪委办公楼位置,看到路西侧机动车道上躺着个老婆,经过的车辆都绕行,现场俩外地男子一个人指挥交通,另一人拨打报警电话。后报警男子让她作证其是做好事把老婆抱到路边,那男子还留下她的电话。3.视听资料,即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证明发生事故后,有车辆停在路边并有人指挥道路车辆绕行等情况。4.书证⑴交通事故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状况及现场位置情况。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⑶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后,取得对方的谅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朱某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4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案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结合王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后,取得对方谅解,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王某系自首,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