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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XX珍与谢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谢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036号原告:XX珍,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伯乐,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雪萍,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XX珍与被告谢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谢雪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4日,被告谢雪萍向原告XX珍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后被告XX珍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3日,本金及余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雪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XX珍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雪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群瑶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