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与齐宏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齐宏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776号原告: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付连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刚,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宏兰,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宏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齐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宏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