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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贾艳茹与闫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茹,闫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93号之一原告贾艳茹被告闫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茹诉被告闫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刘思宏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