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受理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陈晓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陈晓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05号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济南市经十东路圣井高科金园,组织机构代码:72076811-4。法定代表人:梁志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法,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申请人:陈晓,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陈晓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陈晓给付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人民币418912.32元,款分二次交付:2017年5月30日前、6月30日前分别付款100000元、318912.32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陈晓于2017年5月1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玥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