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国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203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平,男,1956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确山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1日下午14时30分许,确山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民警麻某处理一交通事故警情时,被告人王国平饮酒后到现场对民警麻某进行推搡、辱骂。麻某在警告无效后对其使用辣椒喷雾,被告人王国平继而对麻某的头部、胸部进行殴打,致使民警麻某受伤。经鉴定,麻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麻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平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