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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辛伟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辛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旭,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辛伟东,男,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与辛伟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伟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62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6元,申请执行费3871元。在执行过程中,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382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