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822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冯某1,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被告冯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冯某3由原告抚养,儿��冯某2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冯某2,××××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冯某3。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离婚。被告冯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二儿子冯某3。根据庭审调查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冯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冯某3。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1婚姻关系合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原告王某请求判决离婚,但未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