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81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31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钰杰,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毛洪,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号1-3。法定代表人陈志伟。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溧)安监管罚字[2016]S-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污水接管工程工地雨污分流管道基坑东侧土体发生坍塌导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于2017年5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溧)安监管罚字[2016]S-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溧)安监管罚字[2016]S-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 斐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