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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学芬申请公示催告 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学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催1号申请人:黄学芬申请人黄学芬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学芬股金证,编号:0000688号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学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学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春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