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学芬申请公示催告 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学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催1号申请人:黄学芬申请人黄学芬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学芬股金证,编号:0000688号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学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学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春人民陪审员 柏玲玲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