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斌诉被告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斌,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曾斌,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东方美景花园二期(托斯卡纳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子健。本院(2017)湘138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