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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荣与被执行人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荣,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荣,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被执行人李坤,男,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荣与被执行人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坤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14执5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学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