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沧州市新华区华宇物资贸易中心与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新华区华宇物资贸易中心,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352号之一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华宇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外环,组织机构代码75549116-X。法定代表人刘秀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河北沧州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平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109630129K。法定代表人刘炳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XX。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华宇物资贸易中心与被告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华宇物资贸易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市新华区华宇物资贸易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9750.07元,减半收取计4876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646元,由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华宇物资贸易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邵 景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